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由省政府设立省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服务期满5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
《意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湘西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定级工资,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2档。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意见》指出,凡由省、市(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在报考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意见》中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要求,省、市(州)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他们帮帮文学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由见习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或见习补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