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12-20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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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5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激励创新创业、社会支持创新创业、劳动者勇于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凝聚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

 

  1、从2015年开始,组织实施全省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5年内新增创业主体150万个以上,通过鼓励创业带动250万以上城乡劳动力就业。

 

  2、引领大众创新创业。大力培养各类创新企业主体,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开拓创业和各类劳动者创新创业;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结合专业特长、市场需求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新创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兴业创业;大力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实现由“就业型”向“创业型”、“打工仔”向“企业家”、“候鸟型”向“长住型”转变。同时,扶持推动各类商会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抱团合作,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实现“二次创业”,把各类小作坊、小工厂、小商店引导组织到全省产业发展大链条、大体系、大格局中来,促进产业发展更深入,布局更科学。以体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着力培养创新意识,切实保护发明创造,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大力发展众创空间,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3、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推动创新创业向不同所有制和各产业领域延伸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将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允许劳动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为出资方式依法设立企业;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或个体户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创业者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地的,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办理注册登记。对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4、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普及创新创业教育,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在校学生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要加强创新创业培训,以有创新意识、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劳动者为重点,创建创新创业培训资源数据库,编制创新创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资源,分类组织实施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新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开发多样化的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积极推行创新创业模块培训、创新创业案例教学和创新创业模拟训练,提升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调整创新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5、加强创新创业项目对接。积极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各类专利项目、专利产品目录,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健康养老、家庭服务业等领域,开发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免费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创新创业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创业政策和创业流程指南》。建立创新创业项目推介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促进投资与项目以及创意对接,促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征集使用考评体系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根据项目的使用率、创业成活率及带动就业情况,遴选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6、促进困难群体创业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范围和条件,逐步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加大“一对一”创业就业帮扶力度,切实提升帮扶效果。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从严控制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时限,确保公益性岗位就业帮扶政策能托底、有进退、可持续。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凡不符合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发布、招聘过程公开透明、招聘结果公开公示,并按规定向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基层公共管理及服务领域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开展创新创业专家指导服务行动和创业就业信息化建设行动

 

  7、开展创新创业专家指导服务行动。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成功的企业家,建立各级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库,组建各级专家服务团。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积极建立创新创业项目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服务专家对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者进行评估,确定创新创业扶持对象和项目。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定期举办创新创业项目竞赛,搭建创新创业者定期交流活动平台,为创新创业者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积累创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建立创新创业项目激励机制,从2015年起,全省连续五年实行“双百资助工程”,每年根据公开评选,由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专家考核机制,对创新创业服务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行动的,给予一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补贴,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专家成员,及时进行调整。

 

  8、开展创业就业信息化建设行动。整合现有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终端平台,畅通资本、人才、科研项目等要素之间的对接渠道,逐步实现全省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和“一年试行、两年成型”的时间安排,加快建设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和公共招聘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逐步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政策享受等信息“一点登录、全国查询”,全面提升全省创业就业信息化建设行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

 

  9、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5年省本级安排落实2亿元,以后根据全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发展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10、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投入。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以赞助和捐赠形式,扩大全省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投资创新创业和支持发展新兴及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各类小微企业或投资高新产业园区。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各类创业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省外、国(境)外资本和高层次人才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来湘兴业创业。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11、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信贷职能,切实做好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信贷投入。对带动就业人数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运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专项资金担保,个人信用担保,企业互保、联保、“信贷+保险”、财产抵质押等多种形式,有效缓解创新创业企业(个人)贷款的担保难问题。

 

  1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市州、县市区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从2015年起,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市州、县市区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同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可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充实安排,确保基金规模逐年增加。同时,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投入力度,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且能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创业项目,允许按规定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网络创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综合权衡其信用水平、信贷风险状况、综合贡献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担保手续,降低贷款门槛。

 

  13、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服务。对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471号等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财政部等部委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湘财税〔201460号文件规定执行。

 

  14、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力度。对劳动者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减免政策。严禁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给予优惠。建立创新创业企业负担举报和反馈机制。

 

  15、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大力发展县级工业园为载体,努力打造县域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并切实解决创新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在民办园区落实难问题。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所需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启动创业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 2151”工程,每2年评选奖励10个县市区、50个乡镇(街道)、100个村(社区),对创业型县市区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50万元,对创业型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10万元,对创业型村(社区)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强化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

 

  16、强化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责任。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创新创业作为重要责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高度重视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准确把握促进就业与推动发展的关系,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各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调整工作重心,把建立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落实联动责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把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及时调整优化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将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就业人数、技能人才需求、带动扶持中小企业等情况优先纳入项目规划。

 

  17、落实阶段性创业就业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实施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中的创业就业指标列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搭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指导服务平台,健全覆盖城乡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网络,切实履行创业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创业就业工作任务。要建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改、经信、教育、公安、商务、统计、工商、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18、着力优化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法治环境。进一步推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进园区、进项目、进企业、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注册、清费减负、简化审批、融资引资、权益保护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创业主体和就业人员的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部门、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范围,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法治氛围。

 

  19、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创新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创新创业标兵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主流价值观,倡导崇尚创新、创业致富、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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