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孵创业项目入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合同期满,经创管办审核后即可退出:
(1)创业期满后,同学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管办收回挂牌和相关营业证件;
(2)创业期满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项目同学自行处理,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管办;
(3)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入孵创业项目在合同期满后,如该创业项目仍符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由学校推荐升迁至校外孵化基地继续孵化,个别传承机制完善的创业项目,经学校考核后可准入当年再次入孵申报。
2、对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经创管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3、在创业期间,创管会根据校创管办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入孵创业项目运行连续一个学期亏损的,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者;
(2)对创管会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5)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的;
(7)入孵创业项目负责人因退学或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期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等,已经注销学籍者;
(8)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备注:入驻创业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管会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对其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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